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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得自有住宅之稅費 |
| 一、契稅:稅率計算標準係以房屋現值計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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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稅目 |
稅率 |
納稅人 |
| 買賣契稅 |
6% |
買受人 |
| 贈與契稅 |
6% |
受贈人 |
| 占有契稅 |
6% |
占有人 |
| 典權契稅 |
4% |
典權人 |
| 分割契稅 |
2% |
分割人 |
| 交換契稅 |
2% |
交換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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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二、印花稅: (
建物總現值 + 土地總現值 )×0.001 |
| 三、登記規費:
( 建物總現值 + 土地申報地價總額 )×0.001 |
| 四、地政士費:約
( 買賣 )$10000 ∼ ( 買賣+貸款
)$14000 |
| 五、貸款登記費:
( 銀行貸款設定總額 )×0.001 |
| 六、保險費:包含火險及地震險,費用依銀行之規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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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售自有住宅之稅費 |
| 一、土地增值稅: |
(一)說明:分為一般及自用稅率,立法院於
94 年 1 月 21 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,及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之
修正案,並自 94 年 2 月 1 日正式生效。
除此之外,亦增加長期持有土地者將可減免土地增值稅之相關規定,持有土地年限超過
20 年者,就其土地增值稅
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 20% ,超過
30 年及 40 年者,亦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之部分,分別
減徵 30% 、 40%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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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土地增值稅稅率變動表 |
新制稅率 |
| 自用住宅用地,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|
10
% |
|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,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100% |
20
% |
|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,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100%以上未達200% |
30
% |
|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,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200%以上 |
40
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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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二)節稅方式: |
| 1.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|
| (1)優惠稅率:10% |
| (2)適用要件: |
| *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。 |
| *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,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。 |
| *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。 |
| *一人以一次為限。 |
| *自用住宅建築完成一年內者,其評定房屋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%。 |
| (3)檢附證件: |
| *戶口名簿影本 |
| *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|
| 2.重購退稅 |
| (1)適用要件: |
| *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。 |
| *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。 |
| *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。 |
| *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。 |
| *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。 |
| *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。 |
| (2)檢附證件: |
| *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。 |
| *新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。 |
| *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(無法提示,改立具切結書)。 |
| *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(建物證明文件)。 |
*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,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土
地所有權人(有)無租賃情形申請書。 |
| (3)計算方式: |
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地價-(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地價-已繳土地增值稅)=A(不可為零
或負數)
已繳土地增值稅款≦A時,已繳的增值稅款可全數退還。
已繳土地增值稅款>A時,可退 還相當於A的稅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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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產交易所得稅 |
| 一、土地增值稅: |
(一)說明:分為一般及自用稅率,立法院於
94 年 1 月 21 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,及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之
修正案,並自 94 年 2 月 1 日正式生效。
除此之外,亦增加長期持有土地者將可減免土地增值稅之相關規定,持有土地年限超過
20 年者,就其土地
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 20% ,超過
30 年及 40 年者,亦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
之部分,分別減徵 30% 、 40%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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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土地增值稅稅率變動表 |
新制稅率 |
| 自用住宅用地,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|
10
% |
|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,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100% |
20
% |
|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,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100%以上未達200% |
30
% |
|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,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200%以上 |
40
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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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二、房屋稅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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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一)計算方式:房屋稅=房屋現值×稅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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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房屋使用情形 |
稅率 |
| 住家用 |
1.2% |
| 營業用 |
3% |
| 非住家非營業用 |
1.5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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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二)繳納期間:
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,逾期繳納每逾二日加徵本稅1%滯納金。 |
| (三)前一年的7月1日至當年的6月30日止。 |
| (四)節稅方式 |
(1)檢視稅單:
若供住家使用時,可檢視房屋稅單上之用途是否為「住家用」,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
形變更,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。
(2)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,應注意時效問題:營業用房屋係住家用房屋之2.5倍,因此原供營業用之房屋經變更作
住家使用,應立即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稅。
(3)受災、海砂、輻射屋,可減免房屋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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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三、地價稅: |
(一)計算方式:
課稅地價=申報地價×持有面積
應課稅額=課稅地價×稅率
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0.2% |
(二)繳納期間:
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。 |
(三)課徵期間:
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。 |
(四)注意事項:
(1)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稅款,每逾二日按應繳納稅額加徵1%滯納
金,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,稅捐處會移送法院強制執行。
(2)凡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土地,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,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未於三
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逃漏稅,除追補應稅部分外,處以短匿稅一至三倍之罰鍰。
(3)自用地價稅適用面積限制為: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;及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者,適用稅率
0.2%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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